(2015)鄂江汉行非审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武汉市中投和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中投和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非审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59号。法定代表人高丹彦,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晓,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保国,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武汉市中投和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石牌岭经典公寓C栋1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李晓炜。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武工商处(2015)9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武汉市中投和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没收违法所得309.369368万元及罚款20万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武工商处(2015)9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载明:2012年7月23日至2014年9月18日,被执行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在武汉市672医院13楼西侧、武汉市洪山区凯乐桂园A座1602室、凯乐桂园小区、绿汀小区、名都花园、浅水湾小区等地点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经营活动。期间,通过“中国长江代孕网”宣传及相关人员介绍招募代孕人员、卖卵者、客户,针对客户不同身体状况及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受孕项目并按照设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被执行人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全部收入为3461.9669万元,扣除该服务中所使用的商品的购进价款2852.597532万元,违法所得为609.369368万元。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被执行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4号令)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及第十二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被执行人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其违法所得609.369368万元;2、罚款20万元。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2015年5月12日,被执行人缴纳违法所得300万元,余下违法所得309.369368万元及罚款20万元未缴纳。2015年5月18日和7月30日,申请执行人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和《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款催缴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十五日内缴纳上述款项。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武工商处(2015)9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证书情况下,擅自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5月12日缴纳违法所得300万元,对余下违法所得309.369368万元及罚款20万元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武工商处(2015)9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武汉市中投和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09.369368万元及罚款20万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夏 俊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