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定兵与甘肃省文县五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文县鑫磊选矿有限责任公司、韩官宝、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定兵,甘肃省文县五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文县鑫磊选矿有限责任公司,韩官宝,韩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赵定兵,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日,四川省青川县人。被告甘肃省文县五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官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省文县鑫磊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官宝,男,汉族,生于1943年10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人。被告韩俊,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本院受理原告赵定兵诉被告甘肃省文县五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文县鑫磊选矿有限责任公司、韩官宝、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定兵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