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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9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文久与孙忠书、王小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久,孙忠书,王小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272号原告:吴文久,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孙忠书,女,汉族,1961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小毛,男,汉族,1991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久诉被告孙忠书、王小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久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