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9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文久与孙忠书、王小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久,孙忠书,王小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272号原告:吴文久,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孙忠书,女,汉族,1961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小毛,男,汉族,1991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久诉被告孙忠书、王小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久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