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516-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袁立军、张帅、袁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博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4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立军、张帅、袁爱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袁立军、张帅、袁爱国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执字第5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