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姚树鹏与济宁市聚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树鹏,济宁市聚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6189号原告姚树鹏。委托代理人钱广明(一般代理被告济宁市聚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元敏,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铠铭(特别授权),原告姚树鹏与被告济宁市聚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某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树鹏的委托代理人钱广明,被告济宁市聚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铠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树鹏诉称,原告于2014年在济宁市聚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共计16万元,存期皆为一年。上述存款满一年后,从2015年1月份起,原告欲提取本金及利息,被告以没有足够现金为由只给付到期利息,拒付本金且无任何其他解决方法。原告只能被迫续存,被告并口头承诺很快兑付。到2015年4月28日连利息也不再给付,并一再采取拖延战术,直到现在都没有兑现,害得我们三天两头跑去催要,每次都无功而返。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6万元及利息。被告济宁市聚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所主张的股权本金数额没有异议。2、原告到被告公司入股属于合法、自愿。3、公司经营典当业务二十余年,一直持续发展,但是近年来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给在公司投资的客户造成不便,公司表示歉意。4、自2014年底以来,为了避免经济危机,公司从领导到职员都在积极地筹款,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结果。2015年10月底,公司董事会在充分征求广大客户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制定了付款方案。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出示了聚兴隆典当公司内部股权证15份。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是:对20142276号、20142380号、20143213号、20143214号四张股权证没有异议;其他均未满期限一年。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所诉属实。原告持有15份股权证,具体情况见附表。本院认为,被告济宁市聚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原告资金,虽然向原告开具的是股权证,但约定支付固定利息,因此其性质宜认定为民间借贷而非投资入股。原告姚树鹏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有的借款尚未到期,但鉴于被告的偿债能力风险加大,原告仍有权要求被告立即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宁市聚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给原告姚树鹏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原约定方式计算(具体情况见附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不变。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济宁市聚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