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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续苏菊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续苏菊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95号罪犯续苏菊,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了(2011)运盐刑二重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续苏菊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续苏菊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试成绩均分98分,在机工岗位,自觉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生产技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续苏菊的刑期从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11月14日获监狱表扬二次,5月30日获专项嘉奖一次;2015年1月6日、7月13日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7月13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续苏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续苏菊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