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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金川与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川,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275-1号原告陈金川,男,1952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陈金川诉被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1月30日上午10时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金川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400元,由原告陈金川负担。审 判 长  韦 鹏审 判 员  石岩岩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王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