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5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金百玲与北京致远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913号原告金xx诉被告北京致远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金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金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金x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