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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白冬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白冬。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保险公司代理人葛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冬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冬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冬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交纳25元由原告白冬负担。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