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水林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陈水林。委托代理人颜晓颖、程梦瑶(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宏程国际大厦2201室。代表人虞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林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水林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水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林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水林承担。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