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922号原告:陈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江西省高安市人,系被告妻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被告杨某某给付现金人民币3万元给原告陈某某,用于归还2015年11月30日之前与被告杨某某及被告姐夫何某某向原告陈某某的所借的所有欠款,以后各不相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习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