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进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进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金沙镇星湖城市之星。法定代表人邱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忠,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进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进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