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立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周朋芹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周朋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立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河,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爱梅,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朋芹,女,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东站居委会****号。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冷民立初字第1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被上诉人的丈夫黄建国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娄底市娄星��,不能将工作地点认定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应按国务院的规定及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来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监管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黄建国的监管地是娄底工务段,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原审法院没有举行听证,原审裁定书亦未载明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存在程序瑕疵。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周朋芹之夫黄建国系娄底工务段冷东线路车间金竹山养路工区职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亦可确定黄建国的工作地点在冷水江市,原审法院认定黄建国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立贤审判员 颜征求审判员 易伟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