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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与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041号原告党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原告党某。(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南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