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与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041号原告党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原告党某。(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南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