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张定贤、方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被执行人:张定贤,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小兰,女,1976年5娿23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定贤、方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定贤、方小兰所有并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位于昆明市白龙小区116幢1单元602号房屋强制腾房,现正在评估、拍卖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762333.65元、未受偿762333.65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2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长 杜禹衡执行员 张帅克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娅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