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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执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934号申请执行人刘舰,男,1971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东风路206号8-3-401。被执行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上庄。法定代表人刘永明职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0420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18.873115万元及双倍罚息(本金1000万元、诉讼费5063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4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