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二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哲与被告王英武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哲,王英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二初字第580号原告刘哲,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英武,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哲与被告王英武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哲负担。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家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