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0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林科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0327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林科,住湖南安仁县。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5)穗海法立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1.上诉人己向原审法院申请,要求查被起诉人杨某的身份证信息。起诉状写明被告身份证信息“待查”,意思是等待法院查。原审法院向广州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发出协助查明被告身份信息的信函。李林科向广州特种证件制作中心书面申请“要求查被告的信息”,并且提供被起诉人的工商银行账号和工作单位,然而,广州特种证件制作中心民警说,立案后才可以查。广州特种证件制作中心不查,上诉人也没办法。被起诉人的工商银行账号6276,根据银行账号可以查到身份信息。2.法院有权调查公民的身份信息,上诉人无法查明被起诉人杨某的身份信息。3.被起诉人的工作单位是广州市爱威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北街一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法院可以到这个公司调查就知道。以前上诉人也在这个公司上班认识被起诉人。被起诉人在广州市爱威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了几年。被起诉人还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颁发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的民事纠纷案发地在广州,广州的法院有管辖权。5.上诉人2012年、2013年在广州海珠区派出所几次反应情况,派出所不立案,说是民事纠纷,叫上诉人找法院解决。公安机关不立案,法院说被告身份不明确也不立案。6.上诉人咨询多名律师,律师回答,身份证信息不明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得。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失去联系,无法找到。法院立案后,找到被起诉人,如果被起诉人同意退还1万元,上诉人就会辙诉。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要求法院立案解决上诉人与被起诉人民事纠纷案,追回上诉人的1万元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仅提供被起诉人的姓名,其余信息均不详;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明该纠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的证据。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条件。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