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鄢绍乐与宿州市埇桥区委会、宿州市众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绍乐,宿州市埇桥区委会,宿州市众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05号原告:鄢绍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委会。负责人:柳树雷。被告:宿州市众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淮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鄢绍乐诉被告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大东村委会、宿州市众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鄢绍乐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绍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绍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原告鄢绍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0000元计算为25元,由原告鄢绍乐承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二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