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小霞与黄丽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霞,黄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霞,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黄丽钦,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小霞与被执行人黄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丽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小霞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丽钦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丽钦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无产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并已提交延期执行申请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7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金和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