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望与刘美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望,刘美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856号原告刘望,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告刘美云,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望诉被告刘美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