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赵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石国军与赵海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军,赵海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赵民初字第256号原告石国军,男,1945年1月17日生。被告赵海民,男,1966年12月28日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军诉被告赵海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国军于2015年11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已相互达成谅解,并就赔偿事宜自愿私下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对其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国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国军负担。审判员 王亚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冠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