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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周备战与丁建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备战,丁建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周备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国俊、杨杰,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翔、廖卫根,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备战与被告丁建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备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0元,由原告周备战负担。审 判 长  栾红霞人民陪审员  周 敏人民陪审员  戴霞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