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俊鹏诉尹少杰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尹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张军,沈丘县刘湾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刘常虹,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因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以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