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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俊鹏诉尹少杰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尹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张军,沈丘县刘湾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刘常虹,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因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以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