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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永林与吴殿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林,吴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38号原告李永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农民。被告吴殿平,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林与被告吴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永林负担。审判员  吴兴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梦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