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永林与吴殿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林,吴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38号原告李永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农民。被告吴殿平,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林与被告吴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永林负担。审判员 吴兴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梦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