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国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961号罪犯张国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2007)瓦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国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29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3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5月28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6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16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12月获纪律监督员表扬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4年9月获献血表扬奖励1次,2015年1月获纪律监督员表扬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国强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