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纳泽光电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纳泽光电有限公司,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深圳市纳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琼宇路5号51栋厂房第5层506号。法定代表人:蔡爱萍。被告: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天乐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青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纳泽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纳泽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纳泽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78元,依法减半收取5889元,由深圳市纳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高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