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13年度和2014年度孩子抚养费3349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经我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郑某某未果,经本院“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