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李小伍、朱翠荣、许师山、陈天强、陈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493号被执行人:李小伍,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朱翠荣,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7。被执行人:许师山,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陈天强,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陈开云,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小伍、朱翠荣、许师山、陈天强、陈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小伍、朱翠荣、许师山、陈天强、陈开云拒不履行本院(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小伍、朱翠荣、许师山、陈天强、陈开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