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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5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忠俊与李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俊,李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406号原告:任忠俊,男,1961年4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迎春,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强,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南顺城街87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6267110-X。负责人:吴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俊与被告李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忠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忠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原告任忠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建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