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敏与邵武市瀑岭水电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邵武市瀑岭水电站,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李敏,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熊喜春,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武市瀑岭水电站(有限合伙),住所地邵武市晒口办事处新丰村新埔组下坑电站厂房1幢。代表人吴玉生,站长。委托代理人陈应铭,男,邵武市通泰街道办事处西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住邵武市。第三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晒口新丰村新埔组下坑1-3层。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第三人福州泰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29号方圆大厦十八层1812室。法定代表人柯伟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邵武市瀑岭水电站(有限合伙)、第三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中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取27,60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 判 长 黄尚美人民陪审员 叶德安人民陪审员 吴进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