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赵志伟与蔡学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伟,蔡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保字第26号申请人赵志伟被申请人蔡学胜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赵志伟与被申请人蔡学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志伟要求对被申请人蔡学胜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在3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由担保人苏万宝提供了其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的房产及现金20000元予以担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查询,在被申请人蔡学胜名下没有可供保全的银行存款,对申请人赵志伟申请保全的银行存款无法实施保全,且申请人赵志伟亦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故应依法终结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诉前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保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智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