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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何安与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安,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9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安,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新香洲健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向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职消寒,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宇鑫。再审申请人何安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何安申请再审称:公交公司在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关于改制等问题的情况下,既没有履行法定责任进行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改制重组时也没按相关法规对员工合理安置,何安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全民所有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已变更,重新选择劳动单位的主动权应在何安一方,没变更或没重签劳动合同是不规范的行为。由于公交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应向申请人何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此外,参加的安全会议是公交公司的工作内容,申请人何安在工作时间以外每月参加安全会议后没有安排补休,应该视为加班行为,公交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审本案。被申请人公交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分析如下:一、关于公交公司与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公交公司是否应向何安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于1979年9月30日注册成立,于2010年9月2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名称为“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789万元增资至5000万元,企业类型由原来的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名称由原来的珠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变更为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为珠海市国资委。可见,公交公司重组前后全资国有的身份没有发生变化,即企业所有制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公交公司的重组行为并不属于国有企业的改制行为。况且从工商登记资料看,公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时间为1979年9月30日,与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的成立时间一致,也恰恰说明了公交公司并非新设立的法人,其与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具有主体的同一性,二者之间只是企业名称、出资人以及企业治理模式不同,法人的所有制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公交公司仍然继续履行与何安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公交公司无需承担二倍工资支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客观情况,应予维持。何安主张公交公司应向其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何安每月参加的安全会议能否视为加班以及公交公司是否应向何安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公交公司以安全会议的形式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性质上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的制度,驾驶员参加会议是履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后,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的应按相应的标准支付工资”的规定来看,应将加班的情况理解为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安排劳动者从事工作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工作。而从安全会议的性质和会议的形式和内容上看,会议是定期进行,内容是学习和分析驾驶安全,都与驾驶员的日常工作形式、内容和劳动强度具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将培训和学习一概视为加班。另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明确约定参加安全例会不作为加班,不需支付加班费。故何安主张参加安全会议应作为加班,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理据不充分,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据此,原审判决驳回何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何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何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