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小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77号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新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莲蓬,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曾用名王红梅),女,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大伟,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梅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王红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小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