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民初字第04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赵某某等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赵甲,赵乙,赵丙,赵丁,赵戊,赵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仁民初字第04179号原告黄某某,女,192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甲,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乙,女,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丙,男,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丁,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戊,女,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己,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甲、赵戊、赵乙、赵丙、赵丁、赵己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洪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赵甲、赵乙、赵丙、赵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戊、赵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生有四女二子,子女均已成人立户。原告丈夫赵树彬于1995年8月5日不幸辞世,原告现年87岁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还要独自承担巨额医药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日饮食起居均需要人员照顾,被告却对原告不管不顾,特诉请判决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0.00元。被告赵甲辩称:母亲已经要满九十岁了,赡养老人是我们的义务,母亲是与赵丁共同生活还是有其他安排,反正要把母亲照顾好。对支付赡养费无异议,我自愿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2,000.00元。被告赵戊未答辩。被告赵乙辩称:母亲要照顾好,父亲是他们(赵世杰、赵丁)安葬的,母亲就由我负责安葬就行了。我愿意支付母亲赡养费2,000.00元。被告赵丙辩称:我从2000年就开始赡养母亲,赡养老人家是应该的,但是因我家庭困难,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丁辩称:赡养老人家是我们的责任,老人家起诉到法院希望安排好老人家的生活起居,法院判3,000.00元每月我都要支付。被告赵己辩称,赡养父母是我们义务,我也和我哥赵丁协商过,由我与两个哥哥每人每月支付母亲生活费2,000.00元并各预存医药费5,000.00元,若能调解我愿意每月支付母亲生活费2,000.00元,若不能调解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其夫赵树彬(已死亡)生育赵世杰、赵甲、赵戊、赵丁、赵乙、赵己兄妹六人,现原告黄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其赡养费2,000.00元。庭审中,被告赵甲、赵乙表示自愿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0.00元。另查明,原告黄某某于1928年12月4日出生,现年87岁,其肢体残疾达肆级标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2015)仁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诉请要求六被告给付赡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对此予以支持。原告黄某某要求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2,000.00元赡养费,但参照2015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254.64元/年标准计算,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为1,271.22元/月(15,254.64元/年÷12月),结合原告黄某某已87岁且肢体伤残达肆级,故酌定支持2,400.00元/月,即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400.00元。庭审中,被告赵甲、赵乙表示自愿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0.00元,本院从其所愿。被告赵戊、赵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戊、赵丙、赵丁、赵己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黄某某赡养费400.00元;被告赵甲、赵乙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黄某某赡养费2,000.00元;上述款项于每月5日前付清。二、驳回原告黄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甲、赵戊、赵乙、赵丙、赵丁、赵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