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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伟东与张艳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东,张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孙伟东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636号被执行人张艳波,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树勋街居家小区4栋1114-1-501室。申请执行人孙伟东与被执行人张艳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艳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伟东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艳波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0367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03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