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邵传林与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传林,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邵传林,男。委托代理人:潘家喜,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负责人:倪升山,破产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传林与被告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传林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传林负担。审 判 长 王焕东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