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汤丽莉与梅英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丽莉,梅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868号申请执行人汤丽莉。被执行人梅英菊。申请执行人汤丽莉与被执行人梅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2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丽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8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128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28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傅巍巍执行员 蓝天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