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2015)广海法行初字第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第三人深圳市远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登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深圳市远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行初字第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代表人:宁效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建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叠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远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义国,江苏刘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第三人深圳市远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登记管理纠纷(船舶登记号码140009000006)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绍辉审 判 员 张科雄代理审判员 杨雅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