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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未减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罪犯成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未减字第00619号罪犯成晓,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4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17年1月14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以罪犯成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成晓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11月、2013年4月、9月、2014年2月、9月各记功1次,累计���功5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成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成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晓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旸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洪 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