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焦作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焦作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凡,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焦作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申请人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程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焦作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二、查封登���在程某某名下的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