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鲁县开鲁镇鑫学锋汽配商店与张会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开鲁镇鑫学锋汽配商店,张会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551号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鑫学锋汽配商店,住开鲁县。经营者曲学锋,男,35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张会军(君),男,34岁,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鑫学锋汽配商店与被告张会军(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鑫学锋汽配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开鲁县开鲁镇鑫学锋汽配商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繁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