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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生华与马萍、马雪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华,马萍,马雪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71号原告马生华,男,回族,1988年8月4日,现住西宁市城东区。被告马萍,女,回族,1990年1月2日,现住西宁市城东区。被告马雪莲,女,回族,1992年11月20日,现住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华与被告马萍、马雪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生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生华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生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霍金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墨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