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一终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福全与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梅,王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梅,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全,农民。上诉人刘红梅因与被上诉人王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红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红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张宪明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