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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福全与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梅,王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梅,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全,农民。上诉人刘红梅因与被上诉人王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红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红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张宪明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