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栗淑芝、刘丽花、齐兴华、李红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淑芝,刘丽花,齐兴华,李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亚臣,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栗淑芝,女,197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刘丽花,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齐兴华,女,1967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李红玉,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栗淑芝、刘丽花、齐兴华、李红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栗淑芝、刘丽花、齐兴华于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剩余案件款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执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