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蒙树林、蒙洁、蒙保强诉被告马兵、刘中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树林,蒙洁,蒙保强,马兵,刘中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蒙树林,男,生于1967年1月22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原告蒙洁,女,生于1989年6月10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系原告蒙树林之女。原告蒙保强,男,生于1995年8月15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系原告蒙树林之子。被告马兵,男,26岁,汉族。被告刘中全,男,50岁,汉族。原告蒙树林、蒙洁、蒙保强诉被告马兵、刘中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树林、蒙洁、蒙保强诉称,蒙树林之妻即蒙洁、蒙保强之母胡德凤于2013年2月份受被告马兵雇佣前往被告刘中全家干小工活,约定每日工资70元。2013年2月21日,因施工搭架不规范,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和防护措施,推灰斗车的工人在运料过程中灰斗车和架柱碰撞导致上架垮塌,造成胡德凤从架上摔下,当场死亡。事发后,经多方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因胡德凤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137817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过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马兵的地址查无此人,被告刘中全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且经查证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蒙树林、蒙洁、蒙保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正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