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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恢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安民,刘萍与被执行人李尉风,王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民,刘萍,李尉风,王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恢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王安民,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萍,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尉风,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亚杰,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尉风、王亚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刘春山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考春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