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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伟与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92号原告:孙伟,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伏佟海。被告:贺峰,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诉被告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伟负担。审 判 长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