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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卉与陕西宏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开发区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王卉与陕西宏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开发区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卉,陕西宏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617号申请执行人王卉,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宏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盐湖区人民北路南风广场财富大厦8楼8801室。法定代表人:王恒,职务总经理关于王卉与陕西宏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开发区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宏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开发区分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   田   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