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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武剑与周霞成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剑,周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097号申请执行人武剑,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霞成,男,1958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武剑与周霞成劳务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武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23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2516.65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097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丰 来自: